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報批稿)(以下簡稱《標準》),擬針對制漿造紙、紡織染整和制革及毛皮加工3類重點工業行業出臺強制性地方標準,收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多個指標達到全國最嚴,甚至超過歐盟標準。目前,該《標準》已完成意見征集。《標準》制定過程中,廣東省于2018年以來陸續出臺了關于鋼鐵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升級改造的相關政策要求,且考慮到目前大多數鋼鐵廠在技術上已可實現廢水閉路循環,而珠海僅有的一家鋼鐵聯合企業———珠海粵裕豐鋼鐵有限公司實際上已做到了廢水不外排,因此,《標準》不再對鋼鐵工業行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設置相關要求,適用行業范圍調整為制漿造紙、紡織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3類行業。
前 言
為防治珠海市重點工業行業環境污染,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促進珠海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起草人:
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201x年xx月xx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發布,自201x年xx月xx日實施。
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珠海市行政區內制漿造紙、紡織染整和制革及毛皮加工等3類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監測要求。適用于上述工業行業現有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執行現行相應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或排污許可證文件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544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國家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監控方案》(環科函[2009]52號)
《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九屆 第一號)
《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2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3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各類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4制漿造紙企業 pulp and paper enterprises
包括制漿企業、造紙企業、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三類。制漿企業指單純進行制漿生產的企業,以及紙漿產量大于紙張產量,且銷售紙漿量占總制漿量80%及以上的制漿造紙企業;造紙企業指單純進行造紙生產的企業,以及自產紙漿量占紙漿總用量20%及以下的制漿造紙企業;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指除制漿企業和造紙企業以外、同時進行制漿和造紙生產的制漿造紙企業。
3.5紡織染整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對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和織物)和成衣等形態的紡織品進行以前處理、染色、印花、整理為主的處理工藝過程,包括預處理(不含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染色、印花和整理。紡織染整俗稱印染。
3.6制革 process hides
把從豬、牛、羊等動物體上剝下來的皮(即生皮),進行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適合各種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過程。從半成品革經過整飾加工成成品革也屬于制革的范疇。
3.7毛皮加工 fur manufacturing
把從毛皮動物體上剝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過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帶毛的加工品的過程。
4. 控制要求
4.1 區域劃分
本標準將珠海市劃分為A、B兩個區域,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A區:香洲區。
B區:除A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自2019年x月x日起,相關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企業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廢水時,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色度、SS等污染物的排放不超過本標準表1相應排放限值的200%。
4.2.3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現行相應排放標準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相關行業標準的規定,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2.4 在企業生產設施同時產生兩種以上產品時,可使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其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控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1.3 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5.1.4 水樣的采集與保存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規定。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方法標準。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按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的排放濃度。
6.3 排污單位除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限值外,還應達到環境保護部門核準或者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6.4 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控制要求,按新標準執行。
(文章轉載自北極星環保網)